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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地方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核发审批制度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9-10 字体:【】【】【

一、责任部门
本局船舶检验科
二、责任人
船舶检验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由科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处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核发责任人为科长和经办科员。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一条
(三)《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
(四)《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四、办理条件
(一)符合《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
(二)符合《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要求;
(三)符合《内河装运危险货物船舶适装条件的检验暂行规定》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载运危险货物的申请书,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所载运危险货物的理化性能;
(三)经船检机构审批认可的合格的船舶设计图纸。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检验申请与受理
1、受理条件
(1)有效的适航证书;
(2)要装运危险货物的种类、数量、性质;
(3)书面形式的检验申请。
2、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注意事项
如果要改变装/推或拖运危险货物品种、数量和装货处所应再次申请船舶适装/推或拖技术条件的检验。
(二)申请书确认和评审
1、是否授权范围内的检验
2、检验的时间、地点安排
3、本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源和能力
(三)策划、安排检验任务
(四)检验实施、审核、监控
(五)检验收费
(六)证书的制作、签发。
(七)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核发审批制度,实行专人经办,并将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三)接受上级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符合申请条件不对申请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有违规、违法故意的,由承办人负责;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按《娄底市地方海事局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核发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