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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地方海事局在港口的船舶冲洗、排放、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许可审批制度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9-10 字体:【】【】【

一、责任部门
本局安全监督科
二、责任人
安全监督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由科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处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在港口的船舶冲洗、排放、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许可责任人为科长和经办科员。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四)《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四、办理条件
(一)船舶冲洗、排放、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排放情况申请书;  
(二)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
(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四)《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五)与水污染防治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六)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七)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五、申请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当申明船舶名称、国籍、吨位、船舶所有人或者其经营人或者代理人、船员名单、作业项目;
(二)船舶签证簿;
(三)船舶检验证书簿;
(四)《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湖南省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资质审批表》;
(六)应急设施、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七)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八)现场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九)危险货物作业泵船的船舶检验证书的复印件;
(十)应急预案;
(十一)消防部门核准意见书的复印件;
(十二)环保部门核准意见书的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安全监督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
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登记。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核标准审核申办材料,符合审核标准与要求的,在审批表中提出审核意见,签名后连同申办材料报分管局长。
(2)按审核标准审核申办材料,不符合审核标准与要求的,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退还受理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审核申办材料,符合审定标准与要求的,在审批表中签署审定意见,加盖审批章后,转交制证人员。
(2)不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受理人员。
3、一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制证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制作并核发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3、时限:1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在港口的船舶冲洗、排放、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许可审批制度,实行专人经办,并将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三)接受上级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符合申请条件不对申请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有违规、违法故意的,由承办人负责;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按《娄底市地方海事局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在港口的船舶冲洗、排放、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许可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