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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地方海事局在港口区域内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及其开发利用活动的审批制度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9-10 字体:【】【】【

一、责任部门
本局港航管理科
二、责任人
港航管理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由科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处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在港口区域内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及其开发利用活动的审批责任人为科长和经办科员。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条
(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四、办理条件
(一)兴建与改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符合港口规划;
(二)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对涉及火灾、爆炸和毒害等危险性作业场所需经过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审批;
(四)兴建与改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关的工程已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发改委、国土、环保、航道、水利、海事等;
(五)兴建与改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作业单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六)兴建与改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方案包括安全、环保等防护措施)通过了可行性评审和安全预评价;
(七)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兴建与改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报告;
(二)管理机构的组成、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对单位申请是指工商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对个人是指居民身份证和公司简介等相关材料;
(三)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预可、工可报告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和资料;
(四)与兴建与改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有关部门专家评审报告和批文发改委、国土、环保、航道、海事、水利等;
(五)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港航管理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登记。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核标准审核申办材料,符合审核标准与要求的,在审批表中提出审核意见,签名后连同申办材料报分管局长。
(2)按审核标准审核申办材料,不符合审核标准与要求的,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退还受理人员。
(3)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审核申办材料,符合审定标准与要求的,在审批表中签署审定意见,加盖审批章后,转交制证人员。
(2)不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受理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制证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制作并核发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3、时限:2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在港口区域内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及其开发利用活动的审批制度,实行专人经办,并将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三)接受上级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符合申请条件不对申请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有违规、违法故意的,由承办人负责;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按《娄底市地方海事局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在港口区域内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及其开发利用活动的审批流程图